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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抗辩制度
案例分享
原告某科技公司此前申请注册了“陶某记”文字及图文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3类饭店、餐厅、快餐馆、咖啡馆等。而被告某餐饮店在实际经营中使用了“陶某记”标识,因此原告起诉被告商标侵权。
审理中,被告提出了“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不赔偿”抗辩。被告称,餐饮店系从案外人处接手经营,彼时就已经以“陶某记”为店铺名称,且一直未收到侵权提示;原告连续三年没有真正使用“陶某记”商标,被告无需向其赔偿。
原告自述其系在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涉案商标,但原告的微信公众号内容未指向具体的餐饮服务内容,也未向公众提供相应餐饮服务,法院认为其不构成商标使用。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但因其三年未使用抗辩成立,故无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仅承担合理费用1500元。
三年不使用抗辩的适用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
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者许可行为;或者仅是公布商标注册信息、声明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认定为商标使用。
该如何正确使用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