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中国企业在市场经营中,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越来越明确和清晰。在公司成立之初,就要选择商标名称,设计品牌logo,申请注册商标,进行品牌培养与保护的工作。同时,中国也是世界商标申请量最多的国家,在商标申请的数量和范围上都是空前的庞大。那么企业在注册商标的时候,想要注册的商标名称可就不那么好选择了,被制约被限制被阻挡的情形越来越多。
今天我们来探讨商标法绝对禁止条款的规定,都有哪些不可注册为商标的情形,我们分析总结一下,以便企业朋友们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版)之第十条规定:
企业申请商标时,有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即使这些名称再响亮、再宏伟、再容易传播,比如:
(一)同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国旗、国徽、国家机构名称标志等,图案设计恢弘,名字响亮,如果申请为商标,广告费都省了。所以很多企业动起了念头,心心念念的往这个上面靠,总想沾点边。但是商标法已经明确规定,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此名称和标志申请商标。这是绝对禁止条款,任何人都没有机会。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如果哪个企业要是真的被同意注册了,那它也真是牛企!但是我们认为这基本不可能。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国外的国家名称和标志不可以,同样的道理,国际组织的名称和标志也不可以,这是商标申请的第三条禁止条款。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经授权的除外”,在我们看来,这是一个伪命题。所以有那个时间和脑力,还是要节省下来,去真正思考自己的商标名称吧。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申请人想省事,蹭他人组织的名气,以上述名称申请商标;那么审查员就会省自己的审查力气,直接给予驳回。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申请人以歧视、煽动民族情绪的名称注册商标的,直接会遭遇驳回。目前这是一条硬性的禁止条款,没有半点周旋的余地,说白了这是法律的宗旨问题。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申请人想搭便车、欺骗消费者、以次充好,以不是充是;那么审查员也会对你的商标毫不客气,直接驳回。我们支持这样的禁止性规定,这是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公序良俗是国家的道德底线,不容践踏。作为经营者,爱财要有道,不能赚良心之外的钱,以践踏社会道德牟利,国家绝不允许。
(九)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已经合法获得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比如“北京”汽车;因为这些商标的取得受限于当时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如果现在还有企业想占便宜注册“北京”,“上海”的,这是商标法不允许的。
(十)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申请人说了,以上九条规定都是禁止条款,不可触碰,我明白了,那就是国家、国际组织名称标志等不得为我所用;那么以自己产品名称、型号名称等注册商标,省心省力,也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