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以案说法,第35类商标:为什么不是“万能商标” - 一串数字集团

案例|以案说法,第35类商标:为什么不是“万能商标”

阅读:109 2024-11-08 11:39:41 来源:重庆市商标协会 作者:一串数字小编

众多企业或人士认为第35类是万能商标,任何企业均需注册第35类商标,未注册第35类商标或被他人抢注此类别商标会影响企业后续广告宣传、线上销售、甚至线下开专卖店、连锁店销售产品。

其实,这是对尼斯分类第35类商标认知的误解,是对第35类商标服务内容的夸大和神化。究其原因,既有相关机构故意误导宣传给申请人制造恐慌;也有不良代理机构的推波助澜。   

现借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判案件,对第35类商标所涉及的服务内容进行宣传和普及,以便各市场主体及社会人士对第35类商标内容深入了解,并正确选择和使用第35类商标服务。

01

正确认识,什么是第35类商标

为使相关市场主体正确理解第35类服务项目的内涵和外延,合理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12月7日发布了《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

其中明确

第35类服务主要包括涉及商业或者工业企业的业务管理、运营、组织和行政管理的服务,以及广告、市场营销和促销服务。

 第35类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他人相关商业经营或者管理、对他人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通过各种传播方式为他人提供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本类服务最重要的特点在于相关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而非为权利人自身业务需要从事的有关行为。一般类型的商品生产企业,仅以制造或者销售自己的商品为经营范围的,无需在第35类相关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其对自身商品的销售不视为该类服务。

02

以案说法,第35类商标的行政纠纷案

众所周知,我国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共有45个类别,前34类为生产类别商标,后11类为服务类别商标。几乎涵盖了市场上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产品或者服务内容。

在第35类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的商标被传说为“万能商标”,从而导致近年来在第35类商标中突然涌现出大量商标注册申请。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第35类服务商标的行政纠纷案。

【案情如下】

原告威而德(日照)园林机械有限公司系第6436450号“威而德DE WILD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权利人。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在案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诉争商标于2018年1月15日至2021年1月14日期间(以下简称指定期间)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以下简称诉争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性使用为由,对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诉争商标

原告认为其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原告在指定期间内于诉争服务上真实、合法、有效地使用了诉争商标,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诉争商标未构成诉争服务上的使用的认定结论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原告威而德(日照)园林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诉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仅在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范围外的使用行为,不能维持商标的注册。因此,商标权人应当提交诉争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使用的相关证据。

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是指为帮助他人提升商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上的销量或者需求,提供具体建议、策划、咨询服务,单纯的向消费者出售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销售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以赚取差价的商品销售行为不属于替他人推销服务范畴。

本案中,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全部证据以及诉讼中提交的证据1、2中仅自制的合同、采购单、订单确认函和自行出具的商业发票中显示有诉争商标标识,且显示形式均较为单一,真实性存疑,在缺乏其他客观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真实使用。

此外,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仅能证明其存在出口行为,不足以证明原告从事了为帮助他人提升商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上的销量或者需求,提供具体建议、策划、咨询等服务,也不足以证明原告从事了为帮助他人提升销量的进出口“代理”服务。

原告诉讼证据3中官网顶部显示的诉争商标不能证明与诉争服务有关,也并未显示形成时间。原告诉讼证据4中显示的诉争商标标识不能证明与诉争服务有关。结合证据4中的展位广告语、证据5中的原告公司产品目录、宣传内容以及原告在第7类“切草机、粗茎粉碎机、粉碎机”等商品上注册有第41702499号“

”商标的事实,不能证明上述证据系对诉争商标在诉争服务上的实际使用。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诉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法官提示】

近年来,在第35类服务上涌现出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占据所有商品和服务申请类别的前列。造成第35类商标申请量巨大的原因之一是公众存在第35类商标“万能论”的误区。网络上有大量的言论认为第35类商标是“万能商标”,导致很多经营者在对第35类商标的认识存在误区的情况下盲目申请,不仅造成行政、司法资源的浪费,也给自己带来了商标维护的成本和商标被撤销或无效的法律风险。

本案中,原告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但其提交的使用证据并未体现第35类商标服务“为他人”的特点,部分证据甚至体现了原告为自己进行宣传和推销的内容,结合原告在其销售的商品类别上注册有与诉争商标完全一致的其他商标的事实,不能认定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诉争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性使用,因此法院最终维持了撤销诉争商标的决定。

03

以案提示,这样使用第35类商标

第35类服务商标并非“万能商标”,要正确掌握第35类商标服务“为他人”的特点,市场经营主体还应理性认识该类服务项目的内涵,按需申请,并积极保存使用证据,让第35类注册商标更好地发挥其功能。

对于广告公司、策划公司、商业管理咨询服务类公司等确实从事第35类服务项目的市场主体,在申请注册第35类服务商标后,应做好证据留存工作,以应对商标被提起撤销申请的风险。

应注意以下事项

了解第35类商标的服务范围

第35类商标主要涵盖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广告代理、商业咨询、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辅助、商业企业迁移、财会服务、单一服务以及药品、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企业在使用第35类商标时,应确保所提供服务属于这一范围。

合理申请与注册

1.按需申请:并非所有企业都需要注册第35类商标。一般来说,提供广告服务、商业管理辅助服务或替他人推销等服务的企业需要注册此类商标。如果企业并不提供这些服务,那么注册该类商标可能没有实际意义,并可能面临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风险。
2.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申请注册第35类商标时,企业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犯他人已有的商标权益,也不得随意扩展其使用范围。

规范使用商标

1.正确使用商标:第35类商标权利人在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应正确理解相关服务项目内涵和外延,在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内进行规范使用。
2.收集使用证据:为了防止商标注册成功后面临的撤三情况,商标权利人在规范使用商标时也应注重对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收集。这些证据可以包括服务合同、发票、广告宣传资料等。

保护和管理商标权益

1.监测商标使用情况:企业应定期监测商标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商标侵权行为。
2.维护商标形象:通过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品牌形象来增强商标的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
3.寻求法律援助:在面临商标侵权纠纷时,企业应积极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注意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在使用第35类商标时,应遵守《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恶意注册、侵权使用等行为。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和处罚。
下一篇: 商标,不是小事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