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宣传周 | 商标法普法宣传 - 一串数字集团

知识产权宣传周 | 商标法普法宣传

阅读:181 2024-05-05 15:12:31 来源:临车沂蒙情 作者:一串数字小编
01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以区分来源为目的排他性使用特定标志的权利。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包括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权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两种方式。通过注册获得商标权又称为注册商标专用权

02商标取得的原则

1.使用取得原则:使用取得原则是指商标权的获得的依据是商标在商业活动中被真实使用,注册只是证明享有商标权的初步证据。该原则认为,商标只有真实地使用,才能发挥商标的功能和作用,无使用的商标无必要给予商标权保护。美国采取是商标使用取得原则。

2.注册取得原则:注册取得原则是指商标权的获得的依据是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注册,未注册的商标不能享有商标权的保护。注册取得原则容易诱发商标的恶意注册,但该原则的优势在于安全和效率。我国采取的是注册取得原则,但同时商标立法上也不断强化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03商标法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04商标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相关案例分析之一

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1年7月23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商标权无效宣告/经销关系/被代理人的商标

 

裁判要点

当事人双方同时签订了销售合同和定制产品销售合同,虽然存在经销关系,但诉争商标图样、产品设计等均由代理人一方提出,且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明确约定被代理人未经代理人授权不得使用定制产品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在被代理人没有在先使用行为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诉争商标为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被代理人的商标”。

 

基本案情

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小白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津酒厂)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中,诉争商标系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于2011年12月19日由成都格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经核准,权利人先后变更为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蓝图公司)、江小白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糖酒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江津酒厂等关联单位)与新蓝图公司(包括下属各地子公司、办事处等关联单位)于2012年2月20日签订销售合同和定制产品销售合同。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明确约定授权新蓝图公司销售的产品为“几江”牌系列酒定制产品,其中并未涉及“江小白”商标,而且定制产品销售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江津酒厂)授权乙方(新蓝图公司)为‘几江牌’江津老白干‘清香一、二、三号’系列超清纯系列、年份陈酿系列酒定制产品经销商”。第六条之2 明确约定,“乙方负责产品概念的创意、产品的包装设计、广告宣传的策划和实施、产品的二级经销渠道招商和维护,甲方给予全力配合。乙方的产品概念、包装设计、广告图案、广告用语、市场推广策划方案,甲方应予以尊重,未经乙方授权,不得用于甲方直接销售或者甲方其它客户销售的产品上使用”。

2016年5月,江津酒厂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江小白公司对江津酒厂的“江小白”商标理应知晓,诉争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以下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之情形。故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宣告无效。江小白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相关案例分析之二

侵犯斐乐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

第 163333 号 商标是满景(IP)有限公司在衣服、鞋、短统袜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 2022 年 10 月 14 日。

2019 年 7 月 24 日,福建省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石狮市韩诗萱服装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在仓库查获有涉案标志的服装 1.392 万套。经查,当事人自 2019 年 3 月起通过天猫店铺销售标有涉案标志的服装,违法经营额共计 773.85 万元。当事人称涉案服装从石狮市奥儿崎服饰有限公司和流动档口购进,但执法人员经查证该公司已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注销,且查无流动档口。另查明,涉案标志于 2019 年 10 月 31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注册申请,理由是‚该商标与满景(IP)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 163333 号 商标近似。该案查处过程中权利人另行提起商标侵权的民事诉讼,后当事人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协议。

 

案件处理结果

2020 年 9 月 16 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标志与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规定的侵权行为。考虑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且与权利人达成调解协议,该局对其作出罚款 100 万元的行政处罚。后当事人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 12 月 15 日,复议机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专家点评

该案中,当事人辩称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产品,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作出准确认定。对于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是否可以同时适用,也就是“一赔加一罚”的竞合问题,主要考虑二者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民事赔偿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行政处罚是在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同时,又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因此本案中尽管当事人与权利人在司法诉讼阶段达成和解协议,但并不能免除其行政责任,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时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情节,作出相应行政处罚,是过罚相当原则在商标行政保护中的具体体现。(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王志勇)

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面对不法侵害时,我们应当积极站出维护自身利益,同时也是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市场秩序稳定,促进社会共同发展。我们要认真学习商标法,不仅是为了维权反击,也是为了自身不会意外触碰到法律高压线,共同促进社会主义发展。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