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网红姓名作为商标的后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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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1 15:02:06
来源:施比受企业服务
作者:一串数字小编
近年来,以网红姓名作为商标被恶意抢注的情况屡见不鲜,职业抢注人甚至已将抢注名人商标做成了一条完整产业链,网红的名字被抢注为商标并几经倒手转卖。那么恶意抢注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权利?遭遇此种情况如何维权?
恶意抢注商标是否侵犯在先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1017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因此我们可以明确,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在商标确权行政案件中,在先姓名权的保护客体不仅限于当事人的法定姓名,还包括其笔名、艺名等特定名称。若被注册的商标作为异议人的姓名、艺名,且使用在先,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异议人产生对应关系,则被申请注册的商标有可能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不会被商标局所支持。
相关案例:
某少儿节目主持人使用艺名长达二十多年。2013年,某教育培训机构创始人李某某以该艺名进行了商标注册,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教育、培训”等。主持人得知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诉争商标无效。
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李某某不服上述裁定,提起了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李某某认为,相关名称只是第三人某央视主持人在其主持的节目中扮演的角色名称,不是其艺名,即使作为姓名保护,其姓名权的保护范围也不能跨类到本案诉争商标使用的“教育、培训”等服务上。
法院审理认为,判断特定名称能否作为在先姓名权保护客体的关键,是相关公众能否将该名称与在先权利人建立起稳定的对应关系。诉争商标既属于第三人的卡通角色名称,也属于艺名,因该名称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在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构成与该艺名具有知名度的相关服务上注册诉争商标,损害了第三人对改姓名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故一审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恶意抢注有何法律后果?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规定,恶意商标注册可能被认定为失信主体,面临信用惩戒。《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对恶意商标申请人设置了处以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帮助从事恶意申请的商标代理机构处以最高十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停止该机构受理业务。
市场主体在申请注册与使用商标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商业道德,树立按需申请、真实使用、合理保护的正确意识,避免“囤商标”“傍名牌”“搭便车”“蹭热点”等不当注册及使用行为。
遭遇恶意抢注,维权方式有哪些?
当被抢注的商标进入初步审定公告,还未获准注册时,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
对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同时,被抢注者可针对该类递交注册申请,以便在抢注商标被宣告无效后获得此商标,该申请会由审查部门决定是否延期审理。
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侵权者责任。当恶意注册商标行为损害了自身利益时,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如何做到防患未然?
正所谓“市场未动,商标先行”。尤其在当今的互联网时代,网红背后所代表的不仅仅是流量,更是巨大的商业价值,以此可衍生出“甄选商品”、产品周边等。因此,更需要具有前瞻性的商标布局思维。
首先,商标注册手续要尽早完成,这是最经济的商标权益保护方式。注册商标时,相关商品或服务项目、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也要做好防御性注册,建立商标“防火墙”,以免遭受恶意侵害。
其次,做好日常监测市场工作,一旦发现抢注行为,随时跟进商标状态,及时提出异议申请,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最后,自身也要在注册前、中、后期及使用过程中,保存好商标的使用证据。对于被恶意抢注成功的商标,随时关注抢注商标的使用动态并收集侵权证据,以备不时之需。